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就清远市清新区滨江自来水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龙东村委会珠坑变电站旁堰塞湖、清新区龙颈镇龙东村滨江河沙坪河段龙潭庙取用地表水拟处罚款10万元一案,定于2020年7月9日9时30分在清远市清新区水利局八楼会议室公开举行听证。
清远市清新区水利局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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